关于印发《新乡市统计局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新统〔2024〕22号
局机关各科室、局属事业单位、新乡分队:
现将《新乡市统计局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新乡市统计局
2024年10月18日
新乡市统计局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乡市统计局(以下简称市局)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,根据中央、省委、市委全面从严治党、从严管理干部精神,按照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(公通字〔2003〕13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市局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市局干部因私出国(境),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,严禁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出国(境)。人事科为市局因私出国(境)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市局因私出国(境)人员登记备案和审批工作。市局机关各科室、局属事业单位、新乡分队(含离退休人员)是本部门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核主责部门,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是市局机关、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核主责部门。
第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,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,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的人员以及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人员,要从严审核。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(境)的人员,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,一律不得批准其因私出国(境)。
第四条 坚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,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。
第五条 市管干部(含离退休人员)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,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报批。非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,按市局程序审批,其中,在职人员一般不予批准出国(境),确有特殊情况的,从严审批;离退休人员严格控制在国(境)外时长。
第六条 在职人员因私出国(境),原则上利用法定节假日、带薪年休假期出行。实行一事一报,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国家(地区)和行程。因私出国(境)所有费用自理。
第二章 审批程序
第七条 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,在办理出国(境)手续时,需至少提前30日向人事科提供相关事由材料,由局党组提出意见,报市委组织部审批。
第八条 非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,在办理出国(境)手续时,需至少提前20日向人事科报送以下材料:
(一)书面申请。由本人手书撰写申请,写明因私出国(境)的理由、利用何种假期、出国(境)的具体时间、境外停留时间、所赴国家(地区)、出行目的等具体内容。
(二)审批表
市局机关、局属事业单位人员(含离退休人员)填写《新乡市统计局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附件);新乡分队人员(含离退休人员)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。
第九条 非市管干部因私出国(境)审批流程:
(一)市局机关、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,由所在科室(单位)负责人、分管局领导、局主要领导在本人填写的《审批表》上签批意见。审批后相应《审批表》交人事科审核备案。
(二)市局机关、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,由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人、分管局领导、局主要领导在本人填写的《审批表》上签批意见。审批后相应《审批表》交人事科审核备案。
(三)新乡分队人员(含离退休人员)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后,报人事科备案。
(四)涉密人员因私出国(境)的,除履行上述相应审批手续之外,还需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。涉密人员出国(境)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,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(境)原则上不予批准,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(境)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,一般涉密人员因私出国(境)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。
第十条 因私出国(境)人员应按审批行程出国(境),申请变更出国(境)行程的,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。
第十一条 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在职人员,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,还应按照有关规定,履行休假或请假手续。
第三章 证件管理
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(境)证件实行全员统一集中管理,坚持应备尽备、应交尽交,做到人证分离,坚决杜绝个人擅自保管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情况。
(一)市局机关、局属事业单位人员(含离退休人员)因私出国(境)证件由人事科负责保管。
(二)新乡分队人员(含离退休人员)因私出国(境)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保管。
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申领。申请因私出国(境)人员在经审批及提交有关材料后,原已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可向证件保管部门申请领取证件;原无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。
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缴交。因私出国(境)人员回国(境)后,应在10日内(从入境日期起算)向证件保管部门交还因私出国(境)证件;申请因私出国(境)人员因故取消出国(境)行程的,在原审批出发时间前5日内向人事科提交书面情况说明,并将已经申领的出国(境)证件交证件保管部门集中保管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五条 市局干部职工不得在国(境)外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(境)外长期居留许可证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。
第十六条 市局各科室、局属事业单位、新乡分队要加强对因私出国(境)人员的审核把关。因私出国(境)人员出国(境)前,由所在科室(单位)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。在国(境)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,遵守外事纪律,保守党和国家秘密。因私出国(境)人员所在科室(单位)要按照审批内容,与因私出国(境)人员保持联系,及时提醒按期返回,督促按时交还证件。
第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、前往港澳通行证,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(边)境,虽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、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(境)行为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。
对违反出国(境)管理规定,证件不交还组织管理的人员,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,停止为其以后办理出国(境)审批。对证件逾期晚交人员,第一次由所在科室(单位)批评教育,第二次上报局领导,一年内不再审批其出国(境)申请。
第十八条 干部取得普通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,或者因私出国(境)情况,按规定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及时报告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,按照中央、省委、市委有关规定执行。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。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《新乡市统计局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